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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100元,《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月6日印发实施。然而,部分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却来不及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为确保奖励金发放顺利衔接,现市卫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办法》奖励金发放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为确保奖励金发放顺利衔接,把好事办好,设立过渡期,超过领取年龄的奖励对象在2017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予以补发,逾期不再补发。

那么,如何该补贴申请?

申请的条件是什么?答案在此↓↓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详解

  

  《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是对2016年1月1日前实行计划生育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给予奖励的政策。

  申请条件

  年龄要求

  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注意事项

  A、2002年9月1日前已办结退休手续,并办理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计划生育奖励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或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之后方达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已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同意,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前者应停止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计划生育奖励,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按月发放奖励金;后者应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年龄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逐月抵扣其原来享受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直至抵扣完原来享受的一次性奖励补助金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按月发放奖励金。

  B、奖励对象年龄界定以身份证出生时间为准。

  C、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 〔2009〕21号)或本市相关的规定予以扶助。

  奖励详情

  符合规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怎么申请?

  1、申请人须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一寸)近照4张。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户口已迁出,则应复印独生子女户口簿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2、凡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3、填写一式三份的《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注意

  下列人员除应提供上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再婚家庭,应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独生子女为收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008年12月3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应提供退休时所在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情况证明;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应提供迁出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证明。

  奖励对象在领取奖励金期间,发生离婚、丧偶后,其子女仍属于独生子女的,可继续享受奖励金待遇。

  奖励对象户口在本市内迁移的,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奖励对象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已领取的奖励金不再退还。

  来源:东江时报

  编辑:许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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